| 西夏历史 |
|
 |
|
| 本站公告 |
|
 |
|
| 联系我们 |
| 联 系 人: |
肖静海 |
| 联系电话: |
13895181911 |
| 咨询电话: |
0951-6119581 |
| |
13323513788 |
| 电子邮箱: |
|
| xiaojinghai@163.com |
| 邮编号码: |
750021 |
| 详细地址: |
|
| 银川西夏陵风景区内 |
|
 |
|
| 旅游服务 |
|
 |
|
|
|
我国是世界上法律制度起源很早,发展最为完备和系统的文明古国之一。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包括着我国古代少数民族政权所制定的法律。
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上,少数民族政权的立法活动曾出现过两次高潮:第一次是在南北朝时期。鲜卑族建立的北魏及其以后的东魏和西魏、北齐和北周的统治者都积极推行汉化政策,继续发展了汉、晋律学,并重视修律,故“南北朝修律,北优于南”。尤其是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厘定律文为十二篇,,置“明例”于卷首,从此规范了我国封建法典的编纂体例,增强了古代法典的科学性。到唐代永徽年间,便产生了封建时代完备的法典,这就是有名的《唐律疏议》。唐律对其以后历代王朝的立法都有深刻的影响;第二个高潮在封建社会后期。辽、夏、金这三个分别由契丹、党项、女真民族建立的政权都创制了自己的法典,这些法典都直接反映出他们的社会已经步入了封建制时代。
契丹、党项、女真这三个民族在建国前,大体上都处于氏族时代,及至他们建立政权,进入中原地区,或和中原汉族人民和政权密切交往之后,受其高度发达的封建经济和制度、文化的影响,这些少数民族的社会就三级跳远式的,由氏族制而奴隶制而封建制快速演进的步伐相适应,它们的统治者也仿唐宋之制,频频修律,由原来的无法令,或只有简单的习惯法而有了相对完备的封建法典,这个过程也是相当快的。单就法律编纂史的角度说,少数民族在这方面的进步要比汉族快得多,这当然是因为汉族封建化程度远远高于少数民族而使他们有所取法的缘故。
公元916年,契丹人始建辽朝,立国302年。辽朝初期,用契丹旧制治契丹及诸夷,用汉法制汉人。契丹旧制其实是奴隶制时代的习惯法。公元983年,辽圣宗即位,下令翻译唐律,开始局部地用封建法取代奴隶制法律。1036年,辽兴宗颁布《重熙新定条例》,是为辽朝第一部成文法典。1089年,辽道宗又命臣民“复用旧法”(《辽史·刑法志》),即各族共同使用封建法典《唐律》。在辽景宗到圣宗时期(969—1031)契丹社会进入封建制,逐步推行封建法律恰从圣宗即位开始。从916年到《重熙新定条例》颁布的1036年,其间120年。
公元1115年,女真人始建金朝,立国119年。公元1145年,金熙宗颁行《皇统新制》,是为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公元1194年,章宗颁行《明昌律义》。1201年,由颁行《泰和律义》,是金代最完备的法典。金律兼采隋、唐、宋、辽之制,最后完成适用于自己社会的封建礼法,前后共用了八十多年时间。
西夏自1038年元昊称帝起至1227年亡于元,立国189年。史载元昊“晓浮图学,通蕃汉文字,案上置法律”,称帝后仿宋制建文武班,有御史台,为专司纠举的执法机构。其立国伊始,建设方略必涉及法制方面。可惜史文缺载。据现存汉文资料,西夏曾屡次修律。乾顺时,有单行军事法规《贞观玉镜统》,另有《亥年新法》,句证也可能是乾顺时所修。《天胜改旧定新律令》,为仁宗仁孝时所修其《颁律表》云:“比较旧新律令,见有不明疑碍,顺众民而取长义,共成为二十卷。”诚如《律令》名称所谓“改旧新定”实为西夏屡次修律的集成之作。我国汉族王朝的法律体系渊源于夏、商、周三代奴隶制法律,历时近二千年。从公元前445年,魏国李悝作《法经》到公元653年唐高宗颁行《唐律疏义》,其间又经过了将近一千一百年,一部集大成的完备的封建法典始告修竣。辽、夏、金三国政府的修律都以《唐律疏义》为摹本,兼采《宋刑统》,同时彼此相互参考,又都根据各自的国家和社会情况,有所增损,因而呈现出自己的特色。值得后人肯定、研究、总结的是,契丹、党项、女真三个活跃在中国历史舞台上的主要少数民族,在相对短暂的历史时期内,由没有成文法到有成文法,进而制订出适用于自己社会的封建法典。这是一股进步的历史潮流——当时中国各主要少数民族的社会快步走向封建化的重要标志。从这个意义上说,辽、夏、金的修律是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立法活动的第二个高潮。可惜辽、金律书未能传人。本世纪初我国黑城(今内蒙古额吉纳旗)出土的西夏文本《律令》是唯一幸存下来的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律宝典。 |
|
|